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就讀本府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或經許可 設立於本市之教保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)之身心 障礙學生(以下簡稱學生)或幼兒,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申請 交通服務。但幼兒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:
一、 學生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,幼兒應在學。
二、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 合身心障礙之學生或幼兒,幼兒並應領有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,障礙等級為重度或極重度。
三、 未於學校住宿。
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利用教育局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、 學生或幼兒已搭乘其他政府機關提供之免費上下學交通車或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者,不得申請交通服 務。
#有意申請者請洽輔導室特教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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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2-2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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